我是一名农电员,名叫郑伦学,居住在四川省中江县黄鹿镇桂塘村。我于1982年被招聘为农电员,直到现在。当初电管站是由本镇的电力部门设立的。因为是上级部门安排的,所以报酬是通过扣除收取的电费来获得的。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对农电员的招聘、管理和报酬支付方式都不太完善。多年过去了,镇电力部门却不承认我与其构成劳动关系,所以我只能发起申诉来解决此事。在进行一审时,法院的工作人员一方面认定我从1982年就被招聘在本镇电管站工作至今,而另一方面又不承认我和电站的劳动关系。难道我的工作事实也不存在吗?何况这两种说法在实质上难道不是相辅相成的吗?为什么法院的工作人员只肯定我工作的事实却否定我与本镇电力部门劳动关系的诉求呢?一名被解聘的电站工人,在受理劳动仲裁时遭到驳回,理由是他与该电站并没有劳动关系。
但工人声称,他曾多次为村民供电,并且劳动关系随着电站转让归入电力公司,他希望得到公正判决,并呼吁相关部门关注此事。同时,工人声明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和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可联系平台删除。